瑞旭摘要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实施问答,进一步明确食品委托生产要求。其中,保健食品不得分段委托生产。《办法》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,企业应提前做好合规准备。
当前,保健食品处于人群和需求的双增量时代,不少“新手”企业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时,经常会产生一个疑问:我的产品究竟能不能委托生产?
问题看似简单,却直接决定了产品能否顺利注册或备案。为此,国家市监总局近日发布了《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实施问答,瑞旭集团总结了以下核心要点,帮助企业更好理解和提前落实《办法》的合规要求。
适用范围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。
定义
《办法》中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,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,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,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。
常见情形举例
瑞旭集团整理了部分容易造成误解的情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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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具体情形 |
是否属于食品委托生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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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集团企业内部,不同子公司生产同一款食品并标示不同生产地址等生产者信息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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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集团企业内部,母公司委托子公司或不同子公司间进行常态化委托生产食品的,集团企业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统一管理 |
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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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集团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,接受集团外委托 |
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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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食品生产企业将辐照加工环节(通常作为灭菌消毒程序)外包给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|
否 |
保健食品是否适用《办法》?
《办法》规定属于普适性要求,保健食品属于食品,同样适用。不过,《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食品的生产、加工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保健食品能否委托生产?
根据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中对注册/备案申请人的资质要求,判断保健食品能否委托生产,需按照下表所示的情况分类讨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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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类型 |
申请途径 |
申请人资质要求 |
是否允许委托生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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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产 |
注册 |
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|
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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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 |
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|
否* *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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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 |
注册 |
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* *境外生产厂商,是指产品符合所在国(地区)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|
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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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 |
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 |
是 |
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条件
根据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》规定,保健食品的委托方应当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,受托方应当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。也就是说,保健食品不允许进行分段委托。
瑞旭提醒
《办法》将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,有食品委托生产需求的企业应提前做好合规布局。在《办法》施行前生产的食品,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。
瑞旭集团着重提醒保健食品企业,《办法》针对的是已上市产品的生产委托,对于申报阶段的样品试制委托,委托方则不强制要求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,但需要确保受托方具有保健食品以及对应剂型的生产许可,且双方需签订《样品委托加工合同》。若您有任何关于保健食品注册/备案申报方面的问题,请立即联系瑞旭集团!

